裁罰標準 (in NTD)
- 發布機關: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
- 發布日期:2010/3/3
處 罰 對 象 | 處 罰 標 準 ( 新 臺 幣 ) | 備 註 |
經合法檢查,拒絕出示護照、外僑居留證、 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。 | 第一次:2,000元 第二次:5,000元 第三次:1,0000元 | 未滿14歲不罰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,罰鍰減半。 |
逾期申請外僑居留證者(含持居留簽證入國者 、在我國出生外國人及入國後改辦居留簽證者)。 | 逾期10日以下:2,000元。 逾期11日至30日:4,000元。 逾期31日至60日:6,000元。 逾期61日至90以上:8,000元。 逾期91日以上:10,000元。 | 未滿14歲不罰 ; 未滿18歲者罰鍰減半。 |
未依限申請變更住址或服務處所者。 | 第一次:2,000元。 第二次:5,000元。 第三次:10,000元。 | 未滿14歲不罰 ; 未滿18歲者罰鍰減半。 |
逾期停留者。 | 逾期10日以下:2,000元。 逾期11日至30日:4,000元。 逾期31日至60日:6,000元。 逾期61日至90以上:8,000元。 逾期91日以上:10,000元。 | 未滿14歲不罰 ; 未滿18歲者罰鍰減半。 |
逾期居留者。 | 同上 | 未滿14歲不罰 ; 未滿18歲者罰鍰減半。 |
註: 逾期停留或逾期居留者,主管機關得強制驅逐出國,且可能會被禁止入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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