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October 17, 2011

Fines for overstaying in Taiwan ROC

 

裁罰標準 (in NTD)

  • 發布機關: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
  • 發布日期:2010/3/3
處 罰 對 象處 罰 標 準 ( 新 臺 幣 ) 備    註
經合法檢查,拒絕出示護照、外僑居留證、
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者。
第一次:2,000元
第二次:5,000元
第三次:1,0000元
未滿14歲不罰。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,罰鍰減半。
逾期申請外僑居留證者(含持居留簽證入國者
、在我國出生外國人及入國後改辦居留簽證者)。
逾期10日以下:2,000元。
逾期11日至30日:4,000元。
逾期31日至60日:6,000元。
逾期61日至90以上:8,000元。
逾期91日以上:10,000元。
未滿14歲不罰 ;
未滿18歲者罰鍰減半。
未依限申請變更住址或服務處所者。第一次:2,000元。
第二次:5,000元。
第三次:10,000元。
未滿14歲不罰 ;
未滿18歲者罰鍰減半。
逾期停留者。逾期10日以下:2,000元。
逾期11日至30日:4,000元。
逾期31日至60日:6,000元。
逾期61日至90以上:8,000元。
逾期91日以上:10,000元。
未滿14歲不罰 ;
未滿18歲者罰鍰減半。
逾期居留者。 同上未滿14歲不罰 ;
未滿18歲者罰鍰減半。
註: 逾期停留或逾期居留者,主管機關得強制驅逐出國,且可能會被禁止入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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